四川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地址应当在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或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的:

(1)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
(2)首套房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但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低于90㎡,现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因无产权住房且仅租住一套自住住房,缴存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
4、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认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缴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或非德阳市户籍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纳入管理中心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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