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积金提取流程
1、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贵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必需资料有: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现场填写)。

(三)若提取配偶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或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配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公积金流水账(原件加盖公章,3个月内有效)。
(四)其他资料:根据实际情况选项提供。比如租房提取,要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有效期3个月)。结婚证明(原件)。承诺书(本人现场按范本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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