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积金贷款要求
1、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常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信用良好(逾期记录达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6、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条件。
7、首付款比例符合省房资中心规定。

职工家庭未办理过住房贷款或办理过一次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比例为20%;职工家庭未办理过商业性住房贷款,第一次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认定为二套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需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满十二个月以上,首付比例提高为4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省房资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按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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