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租赁本省自住住房

1、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职工租房提取的,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1)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2)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3)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4)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 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
三、职工达法定年龄退休或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可销户提取。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全部余额。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则、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一件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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