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将收回经营权
6月8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江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该《条例(修订草案)》,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旅游者享有拒绝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项目和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保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的权利;享有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条件得到保障的权利。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以及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维护权益,不得干扰正常的旅游经营活动;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协商;申请旅游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将收回经营权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旅游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文物等人文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生态破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和宗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景区,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设立或者明确统一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统筹协调旅游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合作、入股等方式,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科学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市场与产品功能进行合理定位,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进行差异化开发,避免低水平和重复建设。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旅行社转团或者转委托的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职业资格证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约定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行社使用示范文本或者格式条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当合法,不得使用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旅行社转团或者转委托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接待。接受委托承担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向旅游者提供服务质量告知书。
景区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要求,旅游景区应当定期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进行听证。旅游收费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旅游景区景点在设置单一门票的同时,可以与相关旅游景区景点设置联票。A级景区在设置单一门票的同时,应当设置联票。联票价格应当低于相应各类单一门票价格之和。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同时,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实行月票、季票、年票制。鼓励开展免票月活动。
旅游经营者不得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旅途中甩团甩客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旅游者提供住宿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旅馆业管理的规定,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服务。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餐饮消费价格,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和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欺客、宰客。
《条例(修订草案)》还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出要求,不得: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以营利为目的,在旅游景点设置影响旅游者自由摄影的设施;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据悉,即日起,《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将在江西日报、江西人大新闻网、江西旅游网、大江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5年7月3日。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编:330046)。传真:0791—88850383,电子邮箱:jxrdf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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