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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鼓励有条件的搬迁群众进城落户 竟然是因为这个原因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发布:2023-04-15 15:31:47 网址:http://www.guazhitianqi.com/redian/10181.html  评论:0  收藏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有以下六项补偿:一、土地的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四、青苗补偿费;五、农村村民住宅费;六、社会保障费。以上六项补偿是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缺一不可。

  不过获得上述六项补偿费用的前提是,在土地征收中,户口依然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也就是说,该被征地农民依然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在土地征收中就应当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不能以各种理由随意地缩减被征收人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但如果在土地征收之前,村民的户口已经迁出了农村,在城市落了户,并且也一直长期居住在城里,那么此时就代表着该村民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倘若遇到了拆迁,也那其也有可能无权享受拆迁补偿。

  如我们上面内容所说,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一般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才可以获得,倘若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得不到的,而且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案例中指出: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已不依赖于集体土地生活,不再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主张应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标准,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如果因为农村征地,国家对农民有住房保障安置,又想要回归农民身份纳入安置保障,这不论是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评判,均是不可接受和不可支持的。

  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依法只能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宜按照被征地范围内农业人口的标准予以安置保障;具备特殊情况的,只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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