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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被曝遭免职后持长剑闯办公室 燃爆了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发布:2023-04-19 19:28:33 网址:http://www.guazhitianqi.com/redian/12919.html  评论:0  收藏

关于本案,之前已经写过答案了,不重复这里针对本题插一句话——本案已经对鲍采取了强制措施,提问后半部并不成立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可能因为逮捕最为常见,很多人一提到强制措施就想到逮捕,没有逮捕就认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不对的。

题主恐怕也是犯了这个错误依据公开报道,鲍某已经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南风窗》记者打通了鲍某明的电话正在取保候审中的鲍某明,获知记者身份后,立刻将电话挂断,再也无法拨通——《南风窗》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之一,因此本题后半部并不成立。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会采取取保候审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考虑到警方基于强奸报案立案侦查,强奸罪的量刑在三到十年之间,六十七条第一项情况可能性较小,鲍某是男性也不适用第三项;那么取保候审只能基于第二项、第四项或是公安提请批捕而检察院不批准的情况。

因此这里存在三种可能:1、警方认为鲍某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考虑到鲍某本人是上市公司高管,无前科犯罪记录,生活体面,且本次所涉性犯罪(如成罪)有较长的预谋性,短期内对一般公众的社会危险性较低,确实可能基于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已经对鲍某采取过羁押措施,但目前羁押期限已到期,案件却尚未办结,故采取取保候审(第六十七条第四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虽然延长羁押期限的因素繁多,但常见的主要是以上两条规定根据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的通报,本次立案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至今已逾六月,即使之前对鲍某采取过羁押措施,现在羁押期限也显然已经到期了,依法也应转为取保候审。

3、基于证据不够充分或其他考量,虽然公安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人民检察院未批准,为了继续侦查,转为取保候审(这一点因为新闻报道未提及检察院,之前答案中先入为主之下有所遗漏,感谢某不愿具名老师的提醒)。

由于信息有限,暂不能判断本案是何种情况;但以时下的时间截点来说,无论是否曾经采取过羁押措施,鲍某现在取保候审的状态都是有法可依的。具体案件留待调查,调查结束前可说的不多,此处仅做一点普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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