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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直播打骂奔现女网友被刑拘 难以置信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发布:2023-04-20 15:29:28 网址:http://www.guazhitianqi.com/redian/13515.html  评论:0  收藏

原标题:男主播直播打骂奔现女网友被刑拘近日,武汉一名男主播陈某为博取关注,把自己包装成“高富帅”约会异性约饭途中陈某开启直播,在网友的起哄下,将逃单、戏耍女性、辱骂女性当作“流量密码”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当事主播陈某已被武汉东湖高新警方刑事拘留,该案也是武汉首例“利用网络直播寻衅滋事”案件。

审讯之初,陈某否认对女性的侮辱,而称因对方颜值不符合期待进行简单“吐槽”在其吃饭逃单后,陈某将自己当作正义的化身,认为这是在惩治“拜金女”东湖高新警方郑重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面对生活中无底线的“网红”吸粉行为,应积极举报,加以制止。

图片截取自:极目新闻上述新闻所提到的“网络寻衅滋事”触犯刑法吗?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和诽谤罪司法解释第5条的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链接:。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具体明确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认定及处理《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款规定反映出信息网络的工具性特征。

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则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竞合如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要严格入罪标准。

辱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破坏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要重在教育,强化管理,一般不要轻易适用本款规定按犯罪处理2、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认定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已经与现实社会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影响显而易见,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进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此类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 该款规定的“虚假信息”,不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而捏造的虚假事实,而是针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虚假信息如果针对特定的自然人,捏造损害其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在网络上散布的,应当适用《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2)“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在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的同时,往往会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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