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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私设围栏变1梯1户 女子怒踹飞 到底发生了什么?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发布:2023-04-03 03:22:43 网址:http://www.guazhitianqi.com/redian/1603.html  评论:0  收藏

#邻居私设围栏变一梯一户 女子怒踹飞#4月1日,安徽合肥,女子一怒之下将邻居私设围挡栏踹飞,被要求赔偿,女子找物业沟通无果,女子已经报警,等下周一去派出所协商据当事人称,跟邻居没矛盾,房子是“两梯两户”,邻居将靠自己那边的电梯公共区域私自拦了起来,女子认为邻居将消防通道门栏起来有安全隐患,不让自己乘公用电梯也不对,自己跟物业沟通无果,直接将门栏踹开了,邻居要求赔偿门栏费,已经报警了。

网友表示:“下次报消防,把物业罚几次,他比你还急”,“建筑消防规定,必须两部电梯,一部消防专用,其他共用”,“私设围栏,违规了”!

对于邻居这样的做法确实是不对的,首先,除了自己房屋建筑范围外,其他部分都是公共区域,所谓的公摊部分,大家都是交了物业费的,你把它栏起来了,那是不是女子就不用交那部分的公摊费用了;另外,两部电梯理论上是联动的,你栏上也不能挡住别人从你家门口经过,真是多此一举;最后,一旦发生火灾,邻居的这个做法是妨碍消防营救的,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基于本案,女子与物业沟通无果,物业违反了物业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协助女子解决门栏问题,及时制止邻居的违法行为《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的住宅属于其专有部分,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除住宅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内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区域的使用。

基于本案,邻居的做法是属于侵权行为,楼道和电梯属于公共区域,私自设置围栏等于是侵犯了女子的权利,是必须要拆除的但是,女子的做法也是欠妥,门栏对于邻居来说,属于私有财产,这样做等于侵害了邻居的私有财产,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理应赔偿!。

综上所述,邻里和睦相处是硬道理,楼道和电梯等公共区域都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任何人是不可以占用的,邻里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暴力拆除还是不可取的!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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