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若爆料属实张继科或涉违法 它是怎么说的?
第二部分2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对律师谨慎司法评论的要求是什么? (参考答案: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 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 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25、《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对律师与其他律师关系处理的要求是什么?(参考答案:(1)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2)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3)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备注: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A.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B.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C.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D.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E.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26、请列举律师在处理与法官关系中应当遵守的纪律?(参考答案:(1)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影响案件 的审判;。
(2)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3)不得以各种非法手 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4)不得明示或者暗 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5)不得贿赂法官,不得请客送礼;(6)不得假借法官之名向当事人索要金钱、财物,不得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向法官行贿(7)自觉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权威。
)2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对律师与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仲裁员接触是全面禁止的吗?(参考答案:不是全面禁止的;律师是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 员进行交易。
)28、依照《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规定,何谓群体性案件?(参考答案: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 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 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29、依照《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规定,何谓敏感性案件?(参考答案: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 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 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30、依照《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规定,对群体性案件及敏感性案件的代理应注意什么?(参考答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 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另应做到:(1)不挑词驾讼,使用过激 言词激化矛盾,激发当事人情绪;(2)不参与当事人的上访、静坐、 游行示威等活动,不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 使案件解决;(3)不协助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4) 不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利用通过报 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发表影响案件处理的言论,不煽动当事人闹事, 影响社会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釆访;(5) 在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谨慎缜密应对媒体釆访, 不对案件进行炒作;
(6)不擅自对办案机关或主管机关以及市律师协 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擅自发表涉及案 情的文章)31、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是否可以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参考答案:不可以,除非征得各方委托人同意之后代理)32、律师是否可以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理该类案件应注意 什么?(参考答案:可以应当以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误导信访群众。
)33、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取办案费?对收取办案费的案件,应注意些什么?(参考答案;因异地办案需要实际开支交通、住宿、餐饮等差旅 费用的案件,可与当事人协商约定由当事人承担办案费不能以办案费 的名义代替律师费,并规避律师费开发票的义务。
案件办理完结后,应 向委托人提供实际开支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实际发生的开支票据)34、是否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地方设立接待场所或办公点? (参考答案:不可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地点、接待室,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5、律师事务所如果放任本所律师的违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与违规律师一并给予相应处分)36、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时效是多久?如何起算?(参考答案:二年,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从行政处罚决定或刑罚处罚的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37、律师是否可以同时从事其他职业或担任其他非律师职务?(参考答案:专职律师执业期间不允许与其他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或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法律规定由律师担任的独立董事除外), 也不得同时在两个执业机构执业。
但允许担任一定社会职务,比如律师协会职务、仲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客座教授等)38、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的情形有哪些?(参考答案:超越委托权限;不及时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诉讼保全证据材料;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
逾期申请公告、登记、变更、备案、批准等手续;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错误)39、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是否能够代理曾担任仲裁员或正在担任仲裁员的仲裁机构的案件?(参考答案:可以,但不能担任所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
)40、律师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期限是多久?从何时起负有保密义务?(参考答案:永久,从与委托人初次洽谈业务时开始,不因委托人未委托,或中途撤回委托,或委托关系结束而终止)41、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因故不能继续代理案件,能否让本所其他律师代理?。
(参考答案:须征得委托人同意)42、请列举哪些行为属于“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参考答案:(1)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2)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3)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4)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43、请列举哪些情形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参考答案:(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44、简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参考答案:律师与法官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相互合作、彼此尊重的关系具体来说:(1)【两者角色】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利的审判人员,法官忠于法律,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力和公正判决的职责;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服从于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当事人利益和诉求提供法律服务;。
(2)在审判关系中,律师之间、律师与公诉人之间是平等对抗关系,法官则处于居中地位的中立裁判者,律师的工作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3)律师与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是互相尊重的职业关系。
)45、律师如何处理与同行的关系?(参考答案:首先,律师同行之间应保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合作的 关系律师之间既有共同的整体利益,又有具体的法律服务中的竞争 每个律师在处理与同行的关系时,既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又要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所谓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就是指每一个律师都有义务维护律师业在社会上的存在价值和生存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行业内的融洽氛围,也才能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积极评价,使全行业受益, 从而推动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比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在公众场合及 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其次,律师同行之间要遵守律师的行为准则和同行间的竞争规则,不得违反职业 道德、执业纪律和从事不正当的竞争如:(1)故意诋毁、诽谤其他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釆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4)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作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6)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46、律师如何处理与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参考答案: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应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与司法人员,首先应是相互尊重“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司法公正程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好委托人的正当权利, 不故意阻挠或增加司法人员办案难度。
其次,是相互监督,保持正常交往,律师在办案过程如发现有司法不端现象可依法通过提出复议或者上诉等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及委托人权益不得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 谋取利益,保持正当交往最后,律师与司法人员应保持良性互动,针对案件争议或法律适用问题,可开展良性学习探讨,共同促进经办案件顺利办结。
)
上一篇:日本外相访华沟通多个敏感议题 关系能否缓和??下一篇:B站UP主发起停更潮 究竟是怎么回事?
相关热词搜索:律师称若爆料属实张继科或涉违法 北京天气预报 旅游景点天气 上海天气预报15天 广州国际机场天气 卫星云图天气预报 天气预报降水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