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割喉女子获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其夫被刑拘!
2月16日,“张家界永定检察”称,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男子伤人案。2023年2月7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30岁)与妻子全某某(女,32岁)因家庭纠纷引发冲突,在永定区某小区使用水果刀致全某某颈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月16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对该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律师:如性质恶劣
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且,我国法律将未婚状态下的家暴行为列入到了《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即使未婚状态下发生的殴打行为同样属于家暴,对于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法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手段以及损害结果依法作出裁判。
付建认为,丈夫对妻子故意实施割喉行为,情节性质恶劣,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行为人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很明显属于家暴。经法医鉴定,女方伤情构成轻伤,可依据《刑法》规定,追究男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赵良善强调,如果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但不是夫妻关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本案仍属于家暴情形。
赵良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女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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