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中国电科加班若属实涉嫌违法 到底是什么情况?
法律的推行很少是一蹴而就的,更多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很多人认为案例中的企业相对于违法,更多的可能是蠢,猖狂到明目张胆将996写进合同但我们可以由此预想到未来的发展方向,并提出未来的司法可能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直以来关于超时加班的争议一直都有。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仲裁和法院的主管部门,当然有必要作出回应,最佳形式,就是发布指导案例发布指导案例的目的不是为了再次明确996违法,而是在强调司法方向——保护工人的利益一方面提醒行业企业996的违法风险,同时支持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相信大多数行业的加班,更多的是一种无形的工作压力,尤其是在顶流公司、技术公司等譬如某大厂之前高调宣布结束大小周工作制,推行双休,然而大多数业务领导依然将周会安排在周一清早,并汇报工作,那请问何时完成这些工作?总不会发个邮件说周末加个班赶出来吧......。
现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很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要求加班申请但是,如确有加班需求的,需要提供相关工作安排的证据,说明加班原因,请相关业务方配合做出说明,主管领导需要确认,并抄送HRBP、业务线负责人及各种领导虽然需要企业承诺依法支付加班费,但这么一大流程下来,走一趟的功夫都够加个班的了。
而且活脱脱一个“公开处刑”,加个班还“锣鼓喧天鞭炮齐鸣”的导致很多本来该申请的加班,不好意思申请了,甚至可能还要受到领导们的冷暴力
由此可见,指导案例虽有作用,但不是完全有用,毕竟只要没在合同中或明面上留下996的印记和证据,那么指导案例就无法发挥应有功效那么到底该怎么办?现阶段有一种建议看来切实可行——就是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纳入企业加班监管原则中。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的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如何纳入加班管理办法?建议在员工主张加班费的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员工只需要证明自己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在了工作地点并履行工作职责,则认定存在非自愿的加班行为。
而公司则需要举证说明员工加班的自愿意愿,且没有设置不合理的审批机制和安排来让员工“非自愿”加班,如果公司无法证明,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能确定这一原则,我们有理由相信不合理的加班将会杜绝大半!毕竟再想让员工加班公司是要付出实打实的银子,在这方面公司不得不好好衡量,而且处置不当还有官司风险。
当然,这只是我们的美好畅想,但是国家的决心和行动方向是清晰和明朗的,那就是建立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减少基层老百姓被资本剥削的可能,毕竟老百姓有钱才能真正拉动内需,甚至是国家直面的人口老龄化和新生儿减少等问题,起码有钱了才能养得起三胎!也就更好推行新的生育政策,最终达到确保国家长期健康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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