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调低 不得增加小微企业缴费负担
社保缴费基数调低 不得增加小微企业缴费负担
讯 日前,国务院正式明确,在未来的5月1日,将正式将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调低,日前在会议上明确了这一点。同时,国务院要求,不得增加小微企业的缴费负担,不能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要确保职工待遇和养老金按时发放。

缴费改革
5月1日起,各地要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3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落实降低社保费率进行部署,明确了具体配套措施。
会议决定,一是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
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
二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此外会议还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为您推荐更多2019年新规
229个省界高速收费站将拆 降低物流成本改用ETC收费
上一篇:南方降温剧烈广东福建暴雨 北方气温走低现扬沙下一篇:截止2月底全国森林火灾354起 直接财产损失11.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