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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拒上班 究竟为了什么?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发布:2023-04-16 20:05:56 网址:http://www.guazhitianqi.com/redian/10847.html  评论:0  收藏

最高院公报案例--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

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

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案件详情2013年9月,原告吴继威入职被告搏峰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将军大道159号搏峰公司,同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协商一致2019年3月,被告搏峰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由原办公地点将军大道159号整体搬迁至将军大道529号。

包括原告吴继威在内的员工得知后,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新址距离旧址骑行约20分钟,均在地铁沿线,同时有公交可抵达搏峰公司给予每人500元搬迁奖励,交通补贴在每月100元基础上增加50元吴继威拒绝返岗,经多次督促,原告依然拒绝,后搏峰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吴继威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3月25日,原告吴继威向南京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驳回了吴继威的仲裁请求。吴继威不服,向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搏峰公司支付赔偿金57192元。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吴继威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厂区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搬迁距离并不遥远,也在公共交通、共享单车可达之处,将军大道本身具备较好的通行条件,搏峰公司也承诺增发交通补助,总体而言,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

同时,争议发生后,双方均应当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原告吴继威不愿意调整工作地点,可以提出相关诉求,但其自身仍然负有继续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故搏峰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违法之处,故对吴继威要求搏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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