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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拒上班 难以置信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发布:2023-04-16 20:06:11 网址:http://www.guazhitianqi.com/redian/10848.html  评论:0  收藏

基本案情2017年8月23日,徐冬冬入职深圳浩瀚公司(公司位于深圳龙岗区),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从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深圳”2020年5月6日,房东向公司发出一份《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房东与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后不再续约,要求公司于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交回租赁厂房。

2020年7月23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了一份《通知》和《安置计划》,载明因2020年8月31日租赁期间届满,由于房东到期不再续租,公司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搬离至新的办公地点,一个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一个地址位于东莞市,并承诺选择在深圳工作的员工,其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公司亦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

徐冬冬不同意去新地址上班,于2020年8月7日后拒绝到岗,公司多次催促到岗上班,徐冬冬仍不到岗8月13日,公司发短信通知徐冬冬在8月15日前返回公司上班,逾期不报将视为自动离职徐冬冬仍拒绝到岗上班,理由是搬迁导致通勤时间每天超过5小时,原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公司事实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徐冬冬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损失8494.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483.2元仲裁委未支持徐冬冬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不会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等劳动条件的变化,不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系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主动辞职。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因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且房东不再与其续约,故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公司搬迁行为属于合理的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不会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等劳动条件的变化,不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

因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劳动者被迫解除,理由不足,本院对其请求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不予支持徐冬冬主张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其造成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仲裁前曾向用人单位提出开具证明,本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徐冬冬的全部诉讼请求。徐冬冬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搬迁行为已基本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属正当行使用工和经营自主权,员工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理据不足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确属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能保持基本相当,且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公司系因原租赁厂房到期搬至新的办公地点,且承诺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员工亦可选择在深圳或东莞就业,公司还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此等搬迁行为已基本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用工和经营自主权。

员工仅以搬迁导致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并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徐冬冬系自动离职,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对其造成的损失,原审未支持其要求赔偿的相关诉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1)粤03民终1563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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